中壢簡易庭90年度壢簡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五七號
  原   告 丙○○○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甲○○
  被   告 戊○○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
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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