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更㈠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二號
上訴人龍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乙○○複代理人 高鈺芬 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B1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B2法官李寶堂~B3法官鄭金龍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B書記官林桂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