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5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三號
原告台南縣新化鎮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勝仁 被告丙○○○
丁○○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者,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四人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全部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九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零柒元,該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李文賢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洪淵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