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七四三號
上訴人丙○○
戊○○己○○庚○○乙○○丁○○甲○○壬○○辛○○右九人共同 邱六郎 律師訴訟代理人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捌拾捌萬叁仟叁佰貳拾貳元,應徵裁判費捌萬捌仟玖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鍾貴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雅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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