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兼黎
即 黎慧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一號
原告乙○○○(兼黎
即 黎慧瓊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八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彭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