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四八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上午十一時二十分在第十一法庭進行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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