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6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О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管制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下午十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光璵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