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附字第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5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最高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五年度台附字第八一號
上訴人 莊榮兆 被上訴人丁○○
甲○○己○○辛○○乙○○丙○○戊○○庚○○右上訴人因自訴被上訴人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三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三年度附民上字第七十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關於甲○○、己○○、辛○○、乙○○、丙○○、戊○○、庚○○部分撤銷,發回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其他上訴駁回。
理由
一、撤銷發回部分:查第三審法院認為刑事訴訟之上訴有理由,撤銷原審判決,而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者,應併就附帶民事訴訟之上訴,為同一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莊榮兆自訴被上訴人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上訴人不服原審所為之刑事第二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八號)提起上訴,上訴人亦不服原審法院所為第二審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刑事訴訟部分既經本院撤銷,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依上開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自應併予發回,期臻一致。
二、上訴駁回部分:查上訴人莊榮兆自訴丁○○等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原法院就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認案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及丁○○部分,以裁定移送原審法院民事庭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該裁定不得抗告,已告確定。上訴人竟就丁○○部分一併提起上訴,顯非適法,此部分之上訴,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條、第四百九十條前段、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月三十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雅卿
法官楊文翰法官陳正庸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十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