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367號上訴人即被告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葉凱安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28萬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39萬1,4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黃珮如
法官蔡政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周儀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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