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63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6332號上訴人即被告大橋舟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嶧鋐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12日判決上訴人一部敗訴,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8,8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5,19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翁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