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0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030號上訴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7,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98萬1,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鄭佾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鄭汶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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