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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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3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3948號上訴人 蕭景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顏瑋逸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2年5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之金錢數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6月9日
書記官陳薇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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