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0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七號
原告總輪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屆時被告並應提出與車禍相關之起訴書、刑事判決或鑑定意見書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張道周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陳麗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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