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9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聲字第九六五號
聲請人永建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送達代收人丙○○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八十八年度全字第六六六號假扣押事件,由聲請人以新台幣(以下同)六百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聲請人即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提供六百萬元擔保在案(本院八十八年度存字第九七六號卷),茲因擔保金額龐大,唯恐利息損失甚鉅,聲請准予同額之萬通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
二、惟經本院於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以嘉院昭民廉九十聲字第九六五號函,通知聲請人於收受該函五日內補正欲提出供變換提存物之萬通商業銀行嘉義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影本,以供本院為裁定之審酌,然聲請人迄今未提出補正,聲請人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杰正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B書記官賴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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