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5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九號
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欣程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鍾欣程自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鍾欣程因竊盜、偽造文書及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廿一日起至同年七月十八日止,及自九十一年一月十九日起執行羈押至今,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二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詹朝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