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14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十五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林世民法官楊中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博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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