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原告 張鵬瑜

被告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38元【即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

歷審裁判

  • 臺中簡易庭 110 年度 中簡 字第 2848 號裁定(110.10.13)[撤回]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