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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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848號
原告 張鵬瑜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7,438元【即原告於強制執行程序主張之債權本金】,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於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張峻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