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29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8,109元,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7,4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起抗告狀。中華民國96年4月23日
書記官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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