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01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8萬2,3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9,611元,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欠2萬8,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吳芝瑛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20日
書記官馮澤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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