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6號聲請人 李修玲 代理人 邱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05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映如┌─────────────────────────────────────────────┐│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6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2│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3│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D0000000-0│1│1000││├──┼──────────────┼──────────────┼───┼────┼───┤│004│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89NX0000000-0│1│955││└──┴──────────────┴──────────────┴───┴────┴───┘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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