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37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3774號債權人台灣亞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黃中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依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所述,積欠貨款者為澎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釋明對黃中庸請求之依據為何,否則請撤回此部分之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