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度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100年聲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號聲請人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雲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0年度執聲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雲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貳月。
理由
一、受刑人張雲量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陳坤地法官陳容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麗鳳中華民國100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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