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2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坤銘上列聲請人對違禁物聲請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1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餘淨重零點貳柒伍公克)沒收並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莊坤銘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且已執行完畢出所(另案接續執行),並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毒偵字第909號、第2292號、第2881號、第3332號、第4146號、第46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淨重0.277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27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扣案之白色粉末1包(淨重0.277公克,取樣0.002公克鑑驗用罄,餘重0.275公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98年12月8日航藥鑑字第0986198號毒品鑑定書1份附卷可佐,其為違禁物無訛,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101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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