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洪昱程
訴訟代理人 劉思龍 律師
邱怡瑄 律師
被 告 皇品國際美容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勝雄
訴訟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
複代理人 王宏鑫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上
午十一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蔣志宗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
書記官陳掌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