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94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忠衛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洪江華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8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余玟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