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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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戊○○
丁○○甲○○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右原告與被告丙○○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五日所為追加起訴(即該日準備書狀訴之聲明第四、五項)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係因財產權起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伍佰柒拾壹萬壹仟零玖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伍萬柒仟陸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