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度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二七一號
原告卯○○
寅○○乙○○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被告己○○
巳○○子○○訴訟代理人 王添智 律師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 律師被告丁○○
癸○○辰○○甲○原住台庚○○辛○○戊○○壬○○丑○○○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
臺灣台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瑪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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