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十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甲○裁定如左: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甲○九十三年三月五日以九十三年訴字第六十號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參。
二、然因該案被告未經許可持有黑色火藥乙瓶之行為,是否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條之未經許可持有爆裂物罪,仍有審酌必要,茲撤銷原裁定,仍行合議審判程序。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郭惠玲法官趙子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甲○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鈴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