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2年智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智上字第三號
上訴人AppliedConcptsInc.(美商應用觀念公司)被上訴人章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二日所為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亦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二十日內補正,該命補正之裁定正本業於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送達由上訴人之送達代收人合法收受,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王重吉法官李寶堂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廖次芬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