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3年度營簡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10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惠香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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