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03年度新小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新小字第141號
上訴人即原告  吳銘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張益華李麗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夏明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市區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孫鈴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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