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05號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黃裕中 律師上訴人癸○○
丁○○己○○辛○○戊○○丙○○○乙○○○庚○○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陳俊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3月2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民二庭審判長法官張育彰
法官陳琪媛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8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