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嘉簡字第265號
上 訴 人 壬○○
癸○○
之3號
丁○○
號4樓
己○○
辛○○
號
戊○○
丙○○○
乙○○○
庚○○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通行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94年09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17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
幣3480元,上訴人僅繳納新臺幣1500元,尚餘新臺幣1980元未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