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2年度重訴字第151號原告申○○○
八號二原告甲c○原告甲A○
七號四原告甲Q○原告丙○○原告Z○○○原告寅○○
五樓原告甲P○原告壬○○
六巷三原告s○○原告甲寅○原告M○○原告甲q○原告i○○原告甲B○
號一樓原告甲甲○原告L○○原告甲d○
一號原告o○○台中中市原告v○○原告甲己○原告庚○○原告w○○原告z○○原告甲F○
號原告甲天○
號原告j○○○原告c○○原告H○○
九號原告甲a○○原告甲m○
樓原告甲J○
十五號原告r○○原告Q○○原告甲庚○原告甲辛○原告癸○○原告玄○○原告丑○○原告甲子○
之四原告A○○○
八號二原告甲I○原告酉○○
樓原告n○○原告甲u○原告戊○○原告辰○○原告甲戊○原告未○○原告g○○原告甲○○○原告甲g○
統一編號原告F○○
號原告甲卯○原告甲O○原告甲M○原告甲T○原告乙○○
弄十九原告d○○原告甲乙○
樓原告丁○○
號原告卯○○
十一號原告甲酉○原告甲申○原告甲未○原告P○○
樓原告t○○○原告午○○原告甲j○○
樓之三原告Y○○原告甲地○原告甲b○
一號原告b○○原告甲宙○原告甲Y○原告e○○原告J○○
四樓原告甲C○原告甲k○原告甲L○原告甲戌○原告m○○
號二樓原告甲W○原告甲i○原告甲V○原告a○○原告甲R○原告甲丙○原告甲丑○原告甲o○
弄三號原告W○○原告u○○
九號原告E○○原告甲K○原告k○○原告I○○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八十七法定代理人甲s○
八十七原告甲E○
二樓原告甲r○○
二樓原告甲f○原告y○○原告N○○原告X○○原告甲癸○
之一號原告甲N○
樓之一原告甲黃○
四號原告甲午○原告天○○
七號四原告甲玄○原告h○○
一弄二原告甲G○原告甲S○原告己○○原告x○○原告甲H○○
四號三原告甲丁○原告甲壬○原告甲亥○原告O○○原告甲n○原告f○○
○弄三原告p○○
樓之二原告亥○○
樓原告甲辰○
○弄一原告甲宇○原告K○○原告甲p○原告G○○○原告宇○○原告宙○○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戌○○原告甲U○原告D○○原告V○
一號原告U○原告地○○
樓原告B○○原告甲h○
樓原告子○○原告巳○○原告辛○○原告甲l○
三樓原告C○○原告甲X○
號原告甲巳○原告R○○
號之二前列一百四十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q○○前列一百四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俊宏 律師前列一百四十五人共同複代理人 黃鈵淳 律師被告美式家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S○○被告甲e○被告T○○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世祿 律師被告甲t○被告黃○○
八號被告l○○被告甲D○
樓被告甲Z○
樓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趙惠如 律師前列二人共同複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上開被告甲e○、T○○因涉有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違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罪、修正前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罪等犯罪嫌疑,由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五一七號刑事判決,分別判處被告甲e○有期徒刑六年、被告T○○有期徒刑三年,現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金上訴字第一三八八號審理中,因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被告甲e○、T○○有無涉犯上開罪嫌,是否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因本院認為可依調查結果,自行判斷,而 無賡 續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康弼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24日
書記官顏督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