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大陸地區判決聲請承認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21號聲請人丙○送達代收人乙○○上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中華人民共和國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2005)融民初字第278號民事判決之「生效證明書」,上開生效證明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㈡聲請人委託非訟代理人甲○○提出聲請之「委託書」,上開委
託書並應經大陸地區公證單位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認證。
聲請人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家事第2庭法官張桂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