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2年度訴字第4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選任辯護人陳旼沂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叁月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2
2條常業竊盜罪嫌重大,且有反覆實施之虞,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5款規定,自民國94年12月24日再執行羈押(被告前於92年2月17日經本院訊問後羈押3月,並自92年5月17日起延長羈押2月,於該次羈押期滿前,被告因另案竊盜執行殘刑而自92年7月9日起至94年12月23日止入監服刑)及自95年1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應自95年3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林勇如法官林永村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