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2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北小字第2611號
上訴人即
原   告  吳登旺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焜昇 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
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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