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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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大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6,235元。
二、被告 吳金定 、 黃鈺蘋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岱大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