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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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7號
原   告 台灣歐利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加藤匠
上列原告與被告岱大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76,235元。
二、被告 吳金定黃鈺蘋 之正確住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並提
  出其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提出被告岱大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裁判費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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