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6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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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6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代 理 人 涂育綸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明星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5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