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水泥花盆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