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3年度斗補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斗補字第59號
原   告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前列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林伯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佳水泥花盆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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