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3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三二五0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均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五二四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勤綱
法官周玫芳法官紀文惠FO~T40┌──────────────────────────────────────────────────────┐│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台幣)│││├───┼──────┼────────┼───────────┼─────────┼────────┼───┤│一│富大行│台北銀行長安東路│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柒仟貳佰元│CG334101││││謝榮法│分行│││1││├───┼──────┼────────┼───────────┼─────────┼────────┼───┤│二│竹生餐廳有限│誠泰銀行南京東路│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參仟捌佰參拾參元│MC057820││││公司 沈進忠 │分行│││9││├───┼──────┼────────┼───────────┼─────────┼────────┼───┤│三│敦賀有限公司│合作金庫銀行長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玖仟貳佰元│YA624513│││││分行│││0││├───┼──────┼────────┼───────────┼─────────┼────────┼───┤│四│甲○○○│彰化銀行東門分行│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肆仟陸佰元│0000000││││││││││└───┴──────┴────────┴───────────┴─────────┴────────┴───┘右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袁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