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66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竹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傳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偵字第37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許傳均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許傳均與 楊敏珠 互不相識,緣因許傳均於民國100年8月28日6時40分許駕駛機車,行經新竹縣○○鎮○○路○段與柯湖路口時,與 林錦宏 所駕駛、搭載楊敏珠之機車發生交通事故,以致許傳均心生不悅,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大馬路上,以「操你媽的雞巴」、「幹你娘」、「媽的B」、「你大白癡啊」等語辱罵楊敏珠,足以貶損楊敏珠之人格。
(二)案經楊敏珠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
(一)被告許傳均偵查中供述。
(二)告訴人楊敏珠偵查中之指訴。
(三)證人林錦宏偵查中之證述。
(四)錄音光碟1片及譯文1份。
三、論罪科刑:按刑法上之公然侮辱罪,祇須侮辱行為足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即行成立,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司法院30年院字第2779號解釋參照),是以只需事實上有此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狀況,即足認為已達到公然之程度。再按「侮辱」係以使人難堪為目的,以言語、文字、圖畫或動作,表示不屑輕蔑或攻擊之意思,足以對於個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而言。是被告 黃庭英 在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開放式場所即「操你媽的雞巴」、「幹你娘」、「媽的B」、「你大白癡啊」等語辱罵告訴人楊敏珠,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爰審酌被告僅因與告訴人就交通事件發生糾紛,不思循理性方法解決紛爭,以言語公然侮辱告訴人之犯罪動機、目的,告訴人所受之損害,及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但並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1年8月24日
書記官施茜雯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09條第1項: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