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竹簡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竹簡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竹簡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許傳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101年8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證據理由欄「三、論罪科刑:」第八行內關於「被告 黃庭英 」之記載應正為「被告許傳均」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證據理由欄內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8月30日
書記官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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