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9年度潮補字第422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22號
原   告  王俊杰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福成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林福成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7,440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10,9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10,4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一份及提出被告林福成(身分證統
  一編號:Z000000000號)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