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230號
原   告  潘興國
被   告  陳國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改用通常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因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致其訴之全部或一部,
不屬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者,除當事人合意繼續
適用簡易程序外,法院應以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
法官繼續審理,民事訴訟法第43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
同)41萬1,177元,指:23萬5,217元(宏益修車房已施作
之工資3萬4,800元加上零件10萬1,780元,再加上桃苗汽
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施作之工資4萬7,507元與尚未施作的
零件5萬1,130元。各細目詳如附錄)加4,800元車資(20
0元/每趟24趟)加14萬5,000元(車價減損)加2萬6,
160元(貸款利息),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復於被告為答辯以前,擴張聲
明求為被告應給付原告61萬1,177元,指上開41萬1,177元
暨追加20萬元(指追加:1個輪胎2,800元,4個輪胎則為
1萬1,200元、慰撫金就是20萬減去1萬1,200元,即18萬
8,800元),及其中41萬1,177元自民國109年4月23日即
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其中20萬元自109年7月23日即本
院指定之第1次言詞辯論期日之次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核原告所為前開訴之聲明於追加後
,其訴訟標的價額核計共為61萬1,177元,已致本件訴訟之
全部均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及第2項之範圍,
從而,
本件應裁定改用通常訴訟程序,並由原法官繼續審理。
三、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22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周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3日
書記官鄧雪怡
附錄:原告前述23萬5,217元其細目一覽表:
原告稱其駕駛所有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西元2009年
份,廠牌: 國瑞 )於109年1月14日上午11時30分行駛至
事故地點,因被告所駕車號000-0000自用小客車涉嫌『
違反特定標誌標線、逆向行駛』之故,導致原告車輛遭撞
擊受有引擎蓋破裂等處毀損之損失,被告卻旋即棄車逃逸
,上情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處理在案可稽,被告
駕車行駛於市區道路○○○○道路00000000號誌
之指示行駛,當時交通未壅塞且係日間晴天,所行經之道
路路面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且行車管制號誌動
作正常,豈料,被告駕車時應注意車前狀況及遵守標誌標
線行駛,然其貿然跨越車道逆向行駛致原告車輛無法採取
必要之安全措施,被告肇事情事已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第90條、第95條及第97條等規定。『汽車駕駛人對於防止
危險發生之相關交通法令之規定,業已遵守,並盡相當之
注意義務,以防止危險發生,始可信賴他人亦能遵守交通
規則並盡同等注意義務。若因此而發生交通事故,方得以
信賴原則為由免除過失責任。』此有最高法院84年台上字
第5360號刑事判例意旨可參。查,原告車輛對於不可預知
之被告違規駕駛行為並無預防之義務,且原告車輛若貿然
向左、右側插入他人行駛中之車道內,無疑減縮、破壞他
人行車間之安全距離,亦增加行車事故傷亡發生之可能。
因『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其成立要件。』此有最高
法院30年上字第18號民事判例可參。又最高法院76年台上
字第192號刑事判例要旨:『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
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
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
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
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可參。被
告違規駕駛行為與原告車輛受有損害事實之間,確有相當
因果關係,被告應就原告所受之損害負擔賠償責任。故本
件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84條第1項明定:『因故意或
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同
法第196條:『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
其物之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同法第213條:『負損
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
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因回復原狀而應給付金錢者,
自損害發生時起,加給利息。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及同法
第214條:『應回復原狀者,如經債權人定相當期限催告
後,逾期不為回復時,債權人得請求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第215條:『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
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第216條:『損害賠償,除法
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
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畫、設備或
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等規
定。據此請求車輛修復費用23萬5,217元,即:
A、宏益修車房已維修施作工資部份3萬4,800元:
引擎蓋拆裝1,000元+前保險桿拆裝1,000元+左大樑板
金校正4,500元+右大樑板金校正3,500元+右大燈拆裝
500元+左大燈拆裝500元+水箱拆裝800元+冷排拆裝
800元+水箱架換新校正3,500元+左前葉子板板金800
元+引擎蓋烤漆6,000元+水箱架烤漆1,500元+左大樑
烤漆1,500元+右大樑烤漆1,500元+前保險桿烤漆2,50
0元+左前葉子板烤漆2,500元元+重灌冷媒1,800元+
重灌水箱精600元。
B、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維修施作工資部份4萬7,507
元:
內板骨架基本校正3,080元+銀粉漆2層珍珠漆調色1,15
5元+引擎室附加1,540元+使用烤漆房385元+前保險
桿總成拆裝770元+頭燈總成拆裝231元+引擎蓋拆裝23
1元+左前葉子板拆裝385元+引擎及傳動器與前懸吊總
成拆裝4,158元+引擎周邊線束管路拆裝1,380元+水箱
支架總成拆裝2,002元+水箱雙上支架及前橫樑及前葉子
板及前側樑切割9,394元+儀表板風箱拆裝6,210元+前地
毯拆裝621元+水箱總成拆裝1,518元+冷凝器總成拆裝
1,311元+冷媒強化1,080元+耗材拆裝616元+前左右
避震器拆裝3,000元+後左右避震器拆裝3,500元+前後平
衡感連桿拆裝1,242元+四輪定位1,518元+後平衡感橡
皮拆裝690元+估價費1,490元。
C、宏益修車房已維修施作材料部分10萬1,780元:
引擎蓋8,200元+前保險桿3,450元+水箱5,850元+冷
排4,150元+水箱架5,600元+前保險桿內鐵2,600元+
水箱架支架680元+霧燈1,950元+霧燈外蓋1,550元+
前保險桿內保麗龍1,500元+左前大燈8,700元+右前大
燈8,700元+拖車支架外蓋250元+引擎下左護板800元
+引擎下右護板800元+集風罩水冷風扇1,500元+風扇
馬達5,100元+冷氣風扇3,850元+空氣濾清器接管2,25
0元+水箱上固定橡皮400元+水箱下固定橡皮700元+
左安全帶2,600元+右安全帶2,600元+行車電腦軟體2
萬8,000元。
D、桃苗汽車股份有限公司尚未維修施作材料部份5萬1130元

左前側邊內樑次總成5,420元+左前側樑板920元+左前
樑加強板8,630元+前地板橫樑270元+超長效冷卻液1,
320元+煞車油380元+防撞底漆270元+車身PU膠320
元+底盤PU膠390元+冷媒強化劑410元+右前避震器總
成1,580元+左前避震器總成1,580元+右前避震器上座
2,740元+前避震器上座軸承2,280元+右前圈狀彈簧上
座640元+右前圈狀彈簧防塵套560元+右前彈簧緩衝墊
840元+前圈狀彈簧1,140元+右前圈狀彈簧下膠墊320
元+平衡桿連桿總成6,440元+右避震器總成1,700元+
左避震器總成1,700元+右後避震器上座防塵套280元+
右後避震器上座1,190元+左後避震器上座1,190元+右
後鋼板緩衝墊760元+右後圈狀彈簧1,560元+右後圈狀
彈簧下膠墊240元+右後平衡桿連桿5,920元+後平衡桿
橡皮140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