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補字第421號
原 告 阮宏國
當事人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
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並
提出被告 林天輝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