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智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智字第1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 律師被告雄羚企業有限公司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新型第二二0一八二號「健康坐墊結構改良」專利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專利法第90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又同法第108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侵害其新型第220182號「健康坐墊結構改良」專利(申請案號為000000000號),然原告所據以主張之前述新型專利,業經被告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提出舉發,迄未確定乙節,業據被告提出專利舉發申請書1件、新型舉發專利說明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查費收據各1紙,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4)智專一(二)15032號函在卷可稽。從而,在原告所憑新型專利權是否存在,在前述舉發案確定前,本院認有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8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范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4年8月29日
法院書記官李燕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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