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彰勞小字第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天大廈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台幣4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上
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院補繳新台幣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淑女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