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41,0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