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簡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4年度南簡字第2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合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441,025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7,2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佩儒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吳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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