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員簡字第7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
速偵字第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
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
佰元折算壹日。
甲○○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
役,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電子遊戲機貳台(含IC板貳塊)及賭資新臺幣柒佰元均沒
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
欄第一項,扣案物其中係扣得電子遊戲機二台,內含IC板二
塊,而非IC板二塊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
、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
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二百
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四十
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邱柏滄